(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已繳納土地增值稅,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如何辦理土地增值稅退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稅款。
該局提醒,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如原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以其配偶名義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因土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須檢附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契約文件、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向原出售土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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