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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度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在8月31日登載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時間長短,皆需要繳納全年度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實務上常發生土地所有權人於8月訂約將土地移轉他人,於9月1日以後才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的情況,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如民眾在移轉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典權時,約定雙方按月份比例負擔稅款,此乃交易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公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繳納責任。

該局進一步指出,房屋稅部分則採按月課徵,所以年度中移轉房屋時,會依雙方持有月份分別開單繳納稅款,例如甲君在111年5月6日向乙君購買房屋,乙君所需負擔房屋稅月份為110年7月至111年4月等10個月,稅務局會於申報契稅時即予開單給乙君繳納;甲君則需負擔111年5月至111年6月等2個月,並等到111年5月份房屋稅開徵時才會收到繳款書。

您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9
  • 發布日期: 2022-08-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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