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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不動產契約,已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即貼足印花稅票。不動產契約書簽訂後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或取消作廢,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訂定不動產契約書時應謹慎,一旦訂定之不動產契約書成立後,因故解除契約或取消作廢,即不得要求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以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申請退還。納稅義務人如對印花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1
  • 發布日期: 2022-08-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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