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課稅所屬期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 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111年8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1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111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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