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房屋租賃合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簽訂房屋租賃合約,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依法免貼繳印花稅。但如果收款時在契約上有簽收租金或押金之註記,則契約書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取金額貼用千分之4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想節稅,可用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方式交付款項,並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22
  • 發布日期: 2022-07-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第三股
  • 點閱次數: 42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