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若有拆除之情形,應於房屋拆除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現場勘查屬實,才能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房屋拆除情形時,若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又未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僅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是按月計課,為免持續課徵,請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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