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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未辦理復駛或重新領牌前,請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理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未先辦理復駛或重新領牌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公共道路除動態行駛外,也包含靜態停放路邊、巷弄、騎樓及停車格等。民眾之車輛如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而仍使用公共道路,遭警方攔檢、逕行舉發、停放路邊收費停車格,或由稅捐稽徵機關利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所拍攝,經查確有違章情形者,將會被裁罰。

該局提醒民眾,牌照如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除依前揭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訂有罰則,另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基於一事不二罰,兩者僅會選擇較高的金額予以裁處,事關民眾荷包,民眾仍應多加留意。

民眾如還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23
  • 發布日期: 2022-06-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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