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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需與現況相符方具證明力

  (臺中訊)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所有權人及其土地權利範圍已有異動,與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必需另行申請,才能當作土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係證明所申請土地在核發之時點,所有權人及其擁有土地權利範圍確係作農業使用無誤。如所有權人及其土地持分已有異動,則與原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已不具證明力,縱使原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6個月內,仍應重新向農政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書。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某甲於11012月取得農用證明書,並於同年12月申報將其持分1/1的農地贈與1/2給長子乙,經核准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又於1113月將剩餘1/2持分農地贈與給次子丙,並持同一張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在6個月有效期限內,但於前次移轉後該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為甲(1/2)及乙(1/2),和原證明書所載之甲(1/1)已有不同,仍應另行申請與現況相符之農用證明書,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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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13
  • 發布日期: 2022-06-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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