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税務局表示,近日接獲一位王先生詢問自己名下位於重劃區內土地已於111年重劃完成,要如何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故土地在辦理期間如仍提供使用,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雖不適用免稅規定,但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地價稅仍可以減半徵收2年,民眾王先生位於重劃區內土地如屬重劃期間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已免徵地價稅,那於111年重劃完成,地價稅自112年起減半徵收2年。
該局進一步提醒,減半徵收期間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及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條件者,所有權人仍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該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如逾期提出申請,只能次年才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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