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設有營業商號的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僅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實際仍作住家用者,並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從事網拍的營業人,在設有營業登記的自住房屋堆置貨品,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必須與實體店面一樣,依據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稅務局補充表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須在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