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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農地債權人無法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取得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若拍定人為自然人且該農業用地在拍定時作農業使用者,義務人或權利人可在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代位申請。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並非免徵該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是以,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所有權人,日後經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於再移轉時,須負擔原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因此,為免不利於新所有權人之法律效果,尚無債權人得以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17
  • 發布日期: 2022-05-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第三股
  • 點閱次數: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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