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住家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 房屋無出租使用。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說明,如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符合上述自住住家要件者,須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始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住家規定之房屋,嗣後因部分房屋出售後,而符合自住住家規定者,亦應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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