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出售及重購自住用地,方能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出售本人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如果以配偶名義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以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購買新的土地,因買與賣的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人,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故在購買土地前,應留意登記在何人名下較為有利。

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03
  • 發布日期: 2022-05-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第五股
  • 點閱次數: 23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