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是買賣、贈與、繼承、申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移轉登記,欠繳的房屋稅未繳清前,均不得辨理建物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欠稅應包括當期及以前各年期已核課的本稅、滯納金、罰鍰,及已核課、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的房屋稅。因此,5月份辦理遺產繼承房屋查欠、信託房屋查欠或買賣、贈與移轉建物者,除應繳清以前年度欠稅外,當期的房屋稅雖尚未逾限繳迄日,也必須一併繳納,才算完成查欠程序,才能繼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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