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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免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屬契稅條例規定之課稅範圍,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但移轉房屋為未辦理保存登記者,其所書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是指沒有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當其為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移轉,因無須至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其雙方當事人所書立之移轉契據,即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故免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如對印花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22
  • 發布日期: 2022-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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