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持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是否要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持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之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登記,該調解書係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使用者憑證,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因此,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按不動產現值1‰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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