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棟大樓內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如住戶因需要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時,只要調換後各自車位持分不變,可免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佔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要申報繳納契稅。調換車位取得所有權依規定應報繳契稅,但若是屬於同一棟大樓車位建號相同,且調換後停車位持分無增減之情形,可視為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建物所有權行為,可免申報繳納契稅。不過,車位互為調換後,房屋所有權人持分有增減時,仍需就持分增減部分,申報繳納6%的買賣或贈與契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若屬不同大樓車位之交換,則應就等值交換的權利持分部分申報繳納2%的交換契稅,並就增加的權利持分部分申報繳納6%的買賣或贈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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