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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醫療院所向非屬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按收據金額4‰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療院所開立雷射除斑、整形收據或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收據或視力矯正、雷射開刀收據,以上該等自費收據均非屬健保給付範圍項目,醫療院所應依法繳納印花稅,該局貼心提醒,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如經查獲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或繳納不足稅額者,除應補繳印花稅外,按漏繳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請民眾留意。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8
  • 發布日期: 2022-03-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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