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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事後合意解除契約,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予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已經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的土地,因故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買賣雙方於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應由買賣雙方檢附合意解除契約書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繳清稅款,始能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另合意解除契約既屬所有權之移轉,原買賣移轉時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予退還。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該局(0422585000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04
  • 發布日期: 2022-03-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第五股
  • 點閱次數: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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