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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持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院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夫妻其中一方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規定,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夫妻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非屬上開課稅範圍。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03
  • 發布日期: 2022-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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