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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經判決移轉 記得要依限報繳契稅

(臺中訊)房屋移轉如有糾紛,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辦理移轉登記者,納稅人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會被加罰怠報金。

地方稅務局說明,不動產移轉如發生爭議涉及訴訟,其申報契稅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但在核算契稅申報期限加計怠報金時,會扣除向法院申請至收到法院寄達判決確定證明書日止不能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核發期間。又如房屋移轉因出賣人死亡發生糾紛涉訟,經法院判決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登記與買受人,其契稅申報起算日仍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但於加計怠報金時,可在契稅申報期間內扣除因辦理繼承而申報遺產稅在法定期限內之時間。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03
  • 發布日期: 2022-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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