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因此交換之土地如果符合都市面積未超過3公畝(即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即700平方公尺)部分,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土地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即可申請該筆土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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