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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契約在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近期贈與房屋及土地給小孩,已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契稅、土地增值稅並已繳納印花稅,因為贈與稅過高而撤回申報,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

    該局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書,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所以簽訂房屋、土地移轉之契約於交付使用後,即須按契約金額的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縱使事後因故解除契約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因未履行合約內容而要求退還已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因為適用法律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印花稅,可以依印花稅法規定申請退稅;但若是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不動產移轉契約,因非屬適用法律錯誤或計算錯誤,所以不能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款。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在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時,對於履約條件及相關事項應先確認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又損失已繳納之印花稅。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2-09
  • 發布日期: 2022-02-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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