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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騰空待售,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臺中訊)近日常有民眾詢問,出售房地前,如戶籍已遷出,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房地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遷出,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但衡量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困難,如遷出戶籍日距出售日期間未滿1年者,且其遷出戶籍期間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營業之規定,出售土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地於拍賣時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如係拍定日前1年內遷出戶遷且無租或供營業使用,亦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1-28
  • 發布日期: 2022-01-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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