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高太太來電詢問,其先生名下之土地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已逾2年未返國,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是否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土地所有權人受疫情影響,戶籍經遷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仍於該地設立戶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戶籍全部遷出而無人設籍,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如於次年9月22日前再遷入戶籍並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民眾對地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