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房屋如有拆除情事,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房屋拆除註銷稅籍,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且未檢附相關拆除證明資料者﹙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或建管單位核發之拆除執照等﹚,僅能自申報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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