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所轄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其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但是如果超過訂約日30日申報者,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林小姐如於110年12月24日與他人訂約出售臺中市東勢區土地,訂約日當期(110年)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萬元,111年之土地公告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6萬元。倘林小姐在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1月22日(含)以前,向土地所在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110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元來核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超過30日(即111年1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報,就必須以收件日(111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萬元為移轉現值,因此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就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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