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農業區、保護區土地及非都市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均可向該土地坐落所轄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田賦徵收(自民國76年起停徵中),以減輕地價稅負擔。
該局說明,所謂作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農業相關設施等使用者,農業用地如未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以下稱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而擅自興建建物、舖設水泥地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應依實際使用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嗣後如恢復農業使用或已向主管機關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後,可重新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課徵田賦申請,經核定後即自當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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