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為減輕售屋者租稅負擔,如符合辦竣戶籍登記、出售前1年無出租或營業情形等自用住宅規定要件者,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務上,土地所有權人可能在出售前即先遷出戶籍,將房地騰空待價而沽,以致在售出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未登記在該自用住宅用地,會因此喪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資格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這種情形雖然在形式上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為顧及所有權人實際需求,倘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出售期間未滿1年,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會損及所有權人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