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來電詢問,已於9月初將土地賣給他人,收到今年度地價稅,可否只繳納1月至8月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於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於11月1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之地價稅。所以,持有土地期間雖未滿1年,仍須繳納全年的地價稅。
該局說明,移轉土地時若買賣雙方約定按持有土地期間之比例負擔當年之地價稅,係屬私權行為,不能依此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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