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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到民眾反應,土地已經移轉,為何當年度還會接到地價稅繳款書?

    該局說明,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每年徵收1次,以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在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 110度如有買賣土地,且在831日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由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0年度全年之地價稅,但如在91日以後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0年度全年之地價稅

    該局提醒部分民眾會在買賣土地時,自行約定當年度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負擔,但此約定屬於私人契約行為,並不會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歸屬,地價稅仍會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31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如有任何問題,撥打0800-000321費電話,或04-225850001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0-20
  • 發布日期: 2021-10-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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