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修正後,無論是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現況已為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於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已作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其計劃書取得方式為「徵收」或「區段徵生」者,都市土地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非都市土地須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並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於申報移轉時,始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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