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於每年辦理土地稅籍清查,發現住宅原已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土地所有權人考量子女就學、工作需要或其他因素,將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致無人於該址設立戶籍,縱然有居住事實,該土地仍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認定要件,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務必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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