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屋適用的房屋稅率,應按房屋使用執照所載的用途別,分別按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例如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是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房屋沒有使用執照,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另外,空置的住家用房屋依修正後房屋稅條例及參照財政部訂頒的差別稅率基準規定,按全國總持有戶數自2%至4.8%課徵房屋稅。詳情參考本市差別稅率2.0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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