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該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其屬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局指出,信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已依信託法規定移轉與受託人持有,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受益人如為原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他益信託),則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自用住宅用地係按千分之2優惠税率課徵地價稅,至少節省4倍之稅金,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務請把握時間於本年9月22日前備齊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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