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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加強清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親屬設籍多處自用住宅情形

【台中訊】台中的王先先和太太各有一棟房屋,現況均作住家使用,原本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近來卻收到稅務局發函通知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並補稅5年,來電詢問原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正加強清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情形。王先生名下的房屋原本有本人及母親設立戶籍,王太太則另行設籍於自有房屋,但王媽媽於5年前遷出,已不符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之規定,所以王先生的土地應自105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並就稅率差額部分補徵105年至109年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王先生夫妻雙方各自持有1戶房屋,原核定2處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課徵地價稅,是因為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於其中一處;後來成年直系親屬遷出戶籍,2處僅夫妻雙方各自設籍,即與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以一處為限」之規定不符,雖使用情形不變,但適用要件已變動,此時夫妻雙方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至於地價較低的另一處土地,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0
  • 發布日期: 2021-09-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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