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出售土地已於110年9月2日完成移轉登記,110年還會收到該筆土地地價稅稅單嗎?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依稅法規定,新的所有權人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辦妥移轉土地登記,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該年度全年地價稅稅單。本案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仍為林先生,所以林先生仍會收到110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間的慣例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由買方或賣方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於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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