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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特別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如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贈與」則需適用一般用地稅率,即依土地漲價倍數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之「贈與」,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10%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確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6
  • 發布日期: 2021-08-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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