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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如已移轉產權無法退還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移轉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可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之契稅;但如已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因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買方既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則無法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之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房屋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時,原繳納之契稅可以退還所以,民眾能否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應視產權是否已移轉而定。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如您對契稅仍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3
  • 發布日期: 2021-08-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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