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才發現房屋早已沒有營業情形,卻仍被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如有變更使用之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未依期限申報者,因稽徵機關無法追溯查明房屋使用情形,僅能依申報日核定適用稅率。該局提醒民眾,為節省繳稅金額,原供營業使用房屋改為住家使用時,請儘快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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