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之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民眾詢問,想要出售其109年剛繼承的土地,因該筆土地於70年時曾辦理土地重劃,聽說重劃後的土地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不知是否可以適用?

    該局說明,因繼承已有移轉之事實,於該土地再移轉時,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之基礎,所以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應無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者,是指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而言,因此,重劃後才舉辦規定地價者,法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優惠請民眾特別注意。

    如有任何問題,撥打0800-000321費電話,或04-225850001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2
  • 發布日期: 2021-08-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8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