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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買賣房地產的民眾,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當天記載土地所有權人,為全年度之納稅義務人。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打算買賣房地產的民眾,請注意地價稅是以831日做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即是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1日至12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係以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31日以後才辦妥土地移轉登記者,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間買賣不動產習慣上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因此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04
  • 發布日期: 2021-08-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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