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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土地5年內不符自用住宅須追繳土地增值稅退稅款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有出租、營業、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等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該局於管制期間每年都會清查重購土地之使用情形,重購土地不能移轉他人且應持續維持自用住宅使用,即至少需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設有戶籍,且無營業或出租,才不會因違反規定而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查有非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3親等內親屬設立戶籍,將函請民眾說明與設籍人是否有租賃關係。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3
  • 發布日期: 2021-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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