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為避免民眾被課了土地增值稅,造成賣屋所得的錢不夠購買新屋,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屋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換屋計畫的人,可以規劃適用重購退稅規定,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例如:賣出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為8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5萬元,剩餘75萬元。情況一:如果買入土地的移轉現值為90萬,所繳的5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部退還,因為不足的15萬元大於已繳土地增值稅5萬元;情況二:買入土地的移轉現值若為78萬元,可以退回3萬元,因為不足的3萬元小於已繳土地增值稅5萬元,僅能退還3萬元;情況三:買入土地的移轉現值若為72萬元,因扣除土地增值稅後剩餘款項75萬元尚足以支付買價,故不能退稅。
要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除了要注意新舊房地買賣交易須在2年內完成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買與賣之土地為同一人所有;2.出售及購入的土地上都有房屋,且該房屋為地主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所有;3.舊房地出售前及新房地購入後有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4.舊房地出售前一年、新房地購入後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等。
該局進一步提醒,申辦重購退稅的土地,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且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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