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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屋後未立即入住,房屋稅應如何課徵?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現值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核課自住住家用、非自住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等不同稅率,房屋無論有無居住使用皆需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市房屋徵收細則第5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無使用執照者,按房屋興建用途;無法查得其用途者,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區域外使用土地編定種類,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亦即空置的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如記載為供住家用者,即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若為供非住家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日後實際供自住住家使用,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即時申請改按適當稅率課徵,如果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21
  • 發布日期: 2021-06-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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