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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但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惟若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此與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因此,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無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07
  • 發布日期: 2021-06-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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