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來有民眾申請重購退稅核准後隨即將戶籍遷出,遭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核准重購退稅後,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會被列管,如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故核准重購退稅後,在5年的列管期內,除了所有權不能移轉外,還須持續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設立戶籍,同時也不能出租或營業使用,不然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