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重購退稅自用住宅用地五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會被追繳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申請重購退稅核准後隨即將戶籍遷出,遭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核准重購退稅後,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會被列管,如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故核准重購退稅後,在5年的列管期內,除了所有權不能移轉外,還須持續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設立戶籍,同時也不能出租或營業使用,不然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07
  • 發布日期: 2021-06-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8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