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與自然人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6個月內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稱農用證明書),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農地為多人持分共有,有部分面積違規未作農業使用,為維護其他共有人之權利,未違規之共有人得於申請農用證明書時,檢附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供受理機關就申請人分管部分查核是否符合農業使用認定標準,惟經確認核發農用證明書有案者,即不得以重新協議之分管契約書,規避前次分管契約書已確定之違規使用區位及其分管之共有人間權利關係,再次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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