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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車輛時,務必辦妥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車輛買賣過程中,常有車輛所有人以為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買賣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不然,買賣車輛時雙方所書立之同意讓渡書,只是新舊車主之間的私人契約行為,車輛管理機關(監理機關)無從知悉,如發生買主不願意完成過戶時,因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仍登記在車輛原所有人名下,那麼使用牌照稅,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對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

      稅務局提醒您,車輛移轉時,務必至監理機關辦妥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如新車主避不見面也不辦理過戶登記,原車主應持相關資料到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登記手續,日後發生車輛違章,責任歸屬明確,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以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21
  • 發布日期: 2021-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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