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得向原出售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及重購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如原所有權人出售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後,若以配偶名義買入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因買賣兩處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則無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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